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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劲霸”争“霸”

2004-12-17   《市场报》   Fname

    提起“劲霸”,消费者自然都会想到“劲霸”电池和“劲霸”时装,如今“劲霸”电池和“劲霸”时装的商标之争风云正起。原来“劲霸”电池和“劲霸”时装并非同出一室,虽然商标名称一样,但生产厂家却有天壤之别。“劲霸”电池产自广东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而“劲霸”时装则由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出品。近年来,随着“劲霸”商标在消费者中知名度的不断攀升,面对“劲霸”品牌带来的巨大市场经济效益,同名操戈,相煎怎能不急!
    
    商标之争源于今年2月19日,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远在福建的劲霸时装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书,称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1日申请的,并已获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的第11类“劲霸”灯饰商标违反商标法,存在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他们已要求国家商标局撤销该注册。
    
    异议书上,福建方面认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其前身福建晋江英林新艺佳丽服装厂于1992年10月30日就申请了“劲霸Jinba及图”商标,并于1996年转让至现公司。2001年5月1日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又注册了组合“劲霸K-BOXXING及图”的商标。从最初注册到现在,“劲霸”商标已有十几年的历史,通过十几年的苦心经营和大力宣传,“劲霸”时装已广为人知,“劲霸”商标也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报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福建方面还认为,“劲霸”一词属于非合成词,本身在汉语词典里就没有,从这点说,“劲霸”商标具有独创性,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也显而易见。因此,“劲霸”既作为它的企业商号又是注册商标,理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申请的并已获公告的第11类“劲霸”灯饰商标,福建方面提出两点异议:一是“劲霸”一词属于其公司商标的核心部分,也是商标中的显著部分,由于“劲霸”商标具有独创性,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1类“劲霸”灯饰商标是对其商标的刻意摹仿;二是“劲霸”服装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其尚未在第11类灯饰上注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有关保护规定,“劲霸”服装作为驰名商标也应在其他类别上受到保护,即可以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中山先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抢注。
    
    收到异议书后,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甚感疑惑,他们的“劲霸”商标在电池行业用了十几年且比福建“劲霸”时装早一年就注册成功,为什么自己公司最近注册的第11类“劲霸”灯饰商标构成了不正当抢注?
    
    经了解,中山先科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作为全国最早的蓄电池生产厂家之一,“劲霸”电池是其品牌的主打产品,“劲霸”商标是先科公司1993年从濒临破产的广东韶关蓄电池厂花高价转让过来的。
    
    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的资料显示,韶关蓄电池厂于1990年12月3日就提出了“劲霸”电池商标的申请,1991年9月20日初审公告,1991年12月20日获得注册成功,而福建劲霸时装公司的最早申请时间是在1991年10月24日,也刚好是“劲霸”电池商标公告一个月后。
    
    中山先科公司负责人认为,如果按照福建方面的观点:“劲霸”一词具有独创性,则明显是福建方面在刻意摹仿和抢注别人的商标。
    
    据中山先科负责人介绍,1995年经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转让买入“劲霸”商标后,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倾全力对“劲霸”商标进行打造,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劲霸”商标进行宣传。在先科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短短的几年时间,“劲霸”电池就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先科公司越来越认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并加强了对该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虑到自己独特的地理优势,也是出于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2002年7月11日,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提出了对第11类“劲霸”灯饰商标的申请,后又于2003年12月2日提出了第9类“劲霸”防盗器商标的申请。
    
    针对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的异议,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依法向有关方面做出了自己的答辩。
    
    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第11类“劲霸”灯饰商标应受法律保护。由于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的“劲霸”电池商标早于福建方面的“劲霸”时装商标将近一年,因此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不存在摹仿行为,既然国家商标局予以初审通过,就足以说明所有的申请程序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因为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处于中国有名的灯饰之都———古镇,发展灯饰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出于对自己的品牌实施防御性商标注册战略的考虑,既然“劲霸”商标没有人在第11类灯饰产品上提出过申请,按照《商标法》保护在先申请人权利的规定,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1类“劲霸”灯饰商标理应受法律的保护。
    
    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文黔认为:《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后才可以认定,任何企业无权自行认定驰名商标。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称“已向国家商标局申报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经查阅国家商标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记录,目前并未获批准。因此,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无权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劲霸”服装类商标受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延伸到其他类别,即无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劲霸”商标。另外,中山先科电池有限公司使用“劲霸”商标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劲霸”电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除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称号外,“劲霸”电池还获得“消费者可信赖产品”、“消费者首选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由于“劲霸”电池商标早于“劲霸”服装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归属当然也就不争自明了。
    
    据了解,目前国家商标局已受理此异议,最终的结果还有待于商标局的裁定。
    
    编后:

    业内有识之士认为,“劲霸”商标之争启示了我们:随着中国加入WTO,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和加强对商标的保护,这是一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走以注册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有商标才有品牌,有了品牌才有名牌,有了名牌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无论最终的裁决结果如何,两家企业对商标的重视态度都值得所有的企业去学习。在与世界接轨的今天,我们期待所有的企业都能树立起品牌意识,都能加强品牌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顽强的生命力。好的品牌是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有力武器,我们期望更多的企业能走出国门,做出真正的世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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