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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规范零售业 便利店要有5分钟步行距离

2006-8-3   东方早报  

“五步一个便利店,方圆两公里出现一家以上卖场”的情形或将不会在市中心出现。商务部日前公布的《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中,限定主要商圈中的便利店之间需保持步行5分钟的距离,而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需离开2公里。

  商务部推出的新标准规定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不仅适用于新设立的零售商店对已有相邻、类似业态零售商店同业损害的评估,也适用于对已存在的类似业态零售商店之间同业损害的评估。

  商务部表示,制订此标准,是为了防止零售市场垄断,避免在同一主要商圈内不合理设立相同或类似业态的零售店铺,减少对相邻、相同或类似业态的已有零售商店的经营损害,从而有利于区域零售市场的合理竞争和有序发展。社会各方可在本月31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建议。

  新办法将占全部商圈顾客50%~70%的范围界定为“主要商圈”,并对不同业态主要商圈的半径作了细化。其中,食杂店0.3公里,便利店步行5分钟,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2公里左右,仓储式会员店5公里左右、社区型购物中心5~10公里,市区购物中心10~20公里。

  此外,新办法将“区域市场垄断”分为两种。一是在城市商业中心或商业街中,一个零售商店或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两个类似业态的零售商店的销售额之和分别占该区域销售总额的50%;二是在中型社区(人口在7000人以上)及其以上规模的社区内,零售商店占同一社区内全部类似业态零售商店销售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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