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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热议保护企业家

2006-4-7   新京报    赵燕平 庄士冠

 3月7日本报A14版报道,正在北京参加政协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创维数码控股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提出了一份《关于营造中国企业家成长环境,打造民族企业家团队》的提案,呼吁保护企业家。

  由于黄宏生独特的身份以及正在遭受香港廉政公署的调查,黄宏生的提案一经出台,就引起了强烈的反应。保护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确实是一个值得政府和各界深思的命题。

  面临政策风险大

  黄宏生提案相关内容:市场经济情况下,你并不知道什么叫犯规,什么不叫犯规。因为这些摸着石头过河的人,事先是不知道的。他们在开拓的过程中,就会“踩地雷”,但很多时候“踩地雷”不是他故意要去踩,而是我们制度不健全所致。制度不健全,在监管方面就会存在不足。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经济领域的许多政策法规并不是很健全。因此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们面临的政策性风险较其他国家要大的多”,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郭松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郭松海认为,在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宏大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国营企业的经营者还是民营企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较大的政策性风险。“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你很难说清楚哪些事情是违法的还是创造性举措”。很多事情只有在结果明朗以后,相关部门才会给予定性。

  企业家这时候才能搞清楚这件事自己做的是对还是错。一位去年涉案出事的企业家委员也向记者表示出类似的看法。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于许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东西,地方官员会给予企业家们一些口头承诺。这些口头承诺在没有出事之前确实对企业有积极作用,但是企业一旦出事,这些承诺带来的后果,只能由企业家自己承担,做承诺的官员不会承认,更不会有任何法律保护。”

  法律是最后底线

  黄宏生提案相关内容:如果不是人为因素造成,“对社会任何单元没有造成损失,而是因为企业内部矛盾、纠纷造成的‘出事’”,国家应予以保护。对这类企业家不予以保护,这对企业和国家都是一个损失。

  对于“出事”企业家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一些委员表示了不完全相同的观点,但是几位委员却表达出了相同的底线:不管怎么样,企业家们经营过程中不能触犯法律。一旦触犯法律,就应该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追究资本原罪成本太高。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这一宏观背景下开始的。今天的民营企业家,一开始大多是被体制排斥的小业主或小老板,他们要想在那样一个夹缝中生存发展谈何容易?

  现在如果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他们的原罪实行无限追诉,而后依法严惩,毫不手软。实事求是地讲,因事已至此,积重难返。且不论会造成多大的社会经济动荡,单就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而论,就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起码的可操作性。

  但是郭松海也表示,对于部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也要给予坚决的打击。“这里边有一个质和量的问题。如果一个黑社会团伙通过打砸抢完成了原始积累,就应该追究到底。”他认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团伙,必须给予坚决的打击。否则就是对其他企业家的不公平。

  “我赞同设立”邓小平勋章“,但”邓小平勋章“不应该成为企业家的免死铁牌,而是应该颁给每年的央视十大经济人物这类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郭松海说。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也表示,企业经营的底线是法律。无论如何企业都不应该触犯这条红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委员也向记者表示,对于黄宏生的提案本来自己也有相类似的观点,但是考虑到自己身份和大环境最终没有提交。对于黄宏生的提案,该委员也表示有一定看法,认为黄宏生不该在此时提出该议案,其效果会适得其反。

  协调解决海外出事

  黄宏生提案相关内容:内地企业在海外(尤其是香港)上市因法律差异大易遭遇陷阱,而香港的文化和法律与内地差异很大,部分香港执法部门没有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结果导向原则,不少企业家遭遇严重起诉,令企业死亡数量日益增多。黄宏生认为,可以通过内地政府与海外机构的协调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香港与内地法律会计制度等不一致,也导致了内地企业家在港频频出事。

  对此郭松海委员表示:“既然内地企业自愿选择到港上市,就应当遵守香港的法律与市场规则。只想到当地融资,而不遵守当地法律与规则,天下哪有这样的便宜事。

  你去人家那里上市了,就是那里的企业公民,当然要遵守那里的规矩。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郭松海同时也对记者表示,香港联交所同意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可以看作是对内地企业的一种认可,只要没有在上市文件上做假账,那么监管内容就应该以上市以后的内容为主。而内地企业在上市以后,也要迅速转变思维,不能过多寄希望于事后危机公关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对此表示,香港是一个法制比较完善、也比较独立的社会。香港廉政公署作为独立的机关,一旦对某家企业提起公诉,应该是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在这种法律体系下,外界干预的可能性很小,效果也不会很好。因为香港毕竟要维护一个良好的形象。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委员表示,内地企业家在港所出的事情如果放在内地,也许根本就不算事。

  内地企业家在内地其实是享有某种特权的,尤其是那些相当成功、在一地具有重大影响、在政府中有丰富人脉的民营企业家,又享有某种特权。如果在内地“出事”时,往往会通过政府内部运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抱着这种思维到了香港,必然导致频繁出事。

  ■两会代表热议国有企业改革

  格力电器总经理董明珠:
  国有资产流失不只归咎MBO

  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股份公司总经理董明珠认为,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失不仅仅局限于MBO的问题,关系到企业和金融间的信贷关系问题。许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思维包括经营者的决策问题都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这不仅仅是因为MBO造成的。

  她认为,国有企业改制要保证资产不流失,使国有资产增值。绝不是MBO就是错误,关键是能否保证企业持续发展,而且在卖给哪个企业是正确的问题上,不一定是那么绝对。改制只要坚持住两条,保证资产增值、保证企业持续发展,就可以算是成功的。而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的关键在于法律,要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来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而不是简单依靠经济学家的数据分析和公众舆论。

  除了MBO,还有没有别的办法,既能防止国资流失,又能有效推动“国退民进”?

  人大代表、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左延安认为,可以引入期权期股奖励办法,制定绩效目标,通过对企业骨干以及负责人奖励期权、期股,形成中长期的激励机制。这样,既能留住人才,也能使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做得安心。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
  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化

  带着《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的议案来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认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政府只是代理人。

  马蔚华认为,从实践结果看,仅靠一个国资委,是很难有效监督总资产高达91948.1亿元、净资产为39462.8亿元的中央企业的。国企亏损、国有资产贱卖、银行坏账等问题频频发生。所以,国家应尽快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把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乃至对国资委的监督,置身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扩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知情权。通过群众监督,有效发现和制止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

  马蔚华建议,包括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或类同配偶生活状况人士的收入和家庭资产变动情况信息,都要定期公布,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同时,要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处理虚假信息举报,对于实名举报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应予查实。如果有人对国有企业虚假信息披露进行举报,还要进行奖励,将国有企业的经营真正放在阳光之下。

  中国五矿集团苗耕书:
  国企负责人要承担风险责任

  政协委员、中国五矿集团的苗耕书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最大的问题是不承担任何风险。企业做的好是他的成绩,企业亏损了,不是他的责任。这样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当然会经常“出问题”。

  他认为,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全面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要求“建立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投资决策失误而无人负责的状况”,总理这样的一句话肯定会对投资决策,包括政府和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苗耕书认为,对待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奖罚分明,追求责任与激励并重,考核负责人投资行为,不能仅以投资项目是否挣钱为标准。应该是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下手,只顾了约束而没有激励不行。

  所以,对投资失误者要追究责任,对有好项目但是不作为的企业负责人也要追求责任。而对于那些违反了投资的规范程序的企业负责人,即使是项目挣了大钱也要追求责任。

  宁波市政协副主席陈守义:
  一律问责决策失误者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副主席陈守义也认为,必须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问责制,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与错误付出代价。

  “联系前不久发生的中航油和中储棉的巨额亏损事件,我们有理由质问:谁对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的决策失误问责制究竟该如何建立并落到实处?”他指出,尽管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但是决策失误毫无疑问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遗憾的是过去数年来,为此承担责任的决策者却是屈指可数。而从一些权威机构的分析看,投资失误、管理不严、财务纪律松弛依然是不良资产不断出现的原因。

  陈守义建议,加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者实行“无期限责任制”,让责任者按照法律追溯程序承担其历史责任。对决策失误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进行问责,并且按照责任大小,在经济上进行严厉的处罚,在法律责任上,绝不手软地查处,承担起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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