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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金霸王”之争

2006-4-9   江苏法制报  

   “金霸王电池已为公众所熟知。最近,拥有此商标美国吉列公司在中国打了一场维权战,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吉列公司和国内两公司握手言和。今年6月,在省高院的主持下,吉列公司和北京东方金霸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华夏电池有限公司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由两公司一次性支付吉列公司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东方金霸王公司撤回对“东方金霸王”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吉列公司许可,2000年上半年,吉列(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以“金霸王”商标开发了“金能量”、“超能量”等系列电池产品,并经过努力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东方金霸王公司于2000年11月委托华夏电池公司加工生产电池产品,并使用未注册的“东方金霸王”、“金能量”商标。吉列公司认为,“东方金霸王”侵犯了“金霸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2年9月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64万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东方金霸王”电池在包装上与“金霸王”电池差别显著,不易混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苏州中院认为,商标侵权以商标为判断依据,产品包装不影响对涉案商标侵权的判断。“东方金霸王”与“金霸王”商标相比,主要文字“金霸王”相同,前者虽然增加了“东方”两个修饰性文字,但不改变两文字商标中“金霸王”文字显著性标识特征,仍易使消费者产生与“金霸王”注册商标存在关联的混淆与联想,造成误认,且被告的出品商“东方金霸王公司”的名称也易与原告的制造商“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产生混淆,因此,对两商标应认定为同类商品近似商标。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吉列公司赔偿侵权损失362502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华夏电池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在省高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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