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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经理”应是第三方独立主体

2006-5-29   全球品牌网    东方愚

记者从全国首期国家商业企业物价经理岗位资格认证培训班上获悉,今后,全国的商业企业都将新添一个“物价经理”的岗位,负责监控、规范商家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行为。(5月17日,法制晚报) 

恶性价格竞争就像一颗毒瘤一样,侵蚀着市场的每一根毛细血管,而其更重要的危害,则在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公平。现在好了,物价经理的“横空出世”,也许能有效遏制恶性竞争的蔓延。然而,笔者认为,物价经理应是第三方独立主体,而不能由企业自设。 

毫无疑问,设立“物价经理”,就是想让其起到商业“检察官”的作用,监控欺诈伎俩,规范定价策略。这对于肃清企业销售中存在的不正之风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可以通过一套价格预警、激励与惩治机制,来引导企业定价向着灵敏化和制度化方向迈进。但是,问题在于,这个“经理”毕竟是企业“自家”的,假如行业遭遇寒流、企业生存困难时,老总建议在价格上“动一动”,并要求物价经理“不要吱声”,那么这个时候物价经理听还是不听呢? 

可见,物价经理受制于所在企业,就存在着与企业定价部门相互勾结的危险,不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企业价格的恶性竞争行为。更可能纵容其打着“合理”的招牌继续“行恶”。比如,一家企业的产品价格已构成了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持有资格证的“物价经理”出来“认定”,说现行价格没问题,消费者只能忍声吞气地接受。 

    所以说,物价经理应是独立于企业与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市场主体,而不能被企业“收编”或“招安”。检察官如果是“御用”的,“检察”作用也就有名无实,更避免不了其相互勾结行为的潜滋暗长。笔者认为“物价经理”应从属于行业协会,可考虑以“派驻”的形式进入企业,监视企业价格策略。当然,即使如此,也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制与条令,来防范物价经理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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