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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卖场起纠纷 分众和玺诚各自有说法
2006-6-5 经济观察报
江南春
还没来得及为
卖场
广告
业务的第一季度业务增长59.6%的好消息高兴,就得知一家主营大卖场广告的公司将
分众
传媒
告上法庭。这家公司叫做玺诚
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诚传播),以
不正当竞争
为由将分众告上法庭。玺诚指责分众私下指使上海莘庄
乐购
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卖场)旗下13家
门店
撕毁与玺诚的合约改签分众。而在上诉分众之前,玺诚刚刚结束与其原协议公司乐购卖场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宣判双方合同予以解除。
在结束上周的开庭之后,2006年6月1日,玺诚上诉分众案件中的双方代理律师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谈培初和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甘宪成接受本报采访各陈观点。
有必要把时间还原到纠纷开始之前。在日后引起纠纷的《合作合同》是在2004年4月玺诚传播和乐购卖场签署的,这份合约中,乐购提供门店供玺诚安装、设置运行并合作经营在店信息网,以进行广告发布。而在2005年4月,乐购卖场向玺诚传播发出解约律师函。而玺诚传播认为乐购是受到了现在已进入卖场的另一家公司分众广告的利诱,才会提出解约。于是先将乐购卖场告上法庭,此案结束之后,又把矛头指向分众公司。
目前在玺诚和分众的案件中,最有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玺诚传播认为与前案中被告乐购的解约是由于分众公司介入。分众则表示,虽然分众的设备已进场,但这并不代表前后两案有因果关联,由国家
广播
电影
电视总局颁布的39号令所产生的政策风险才是导致乐购违约的原因。
双方均表示将坚持各自立场,并根据法定期限的规定,等待法庭最晚在今年9月前宣布的判决结果。
本报记者获得由乐购公司向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该函签署时间为2005年4月8日。乐购公司正是在此份律师函中玺诚和乐购公司所签署的《在店信息网合作合同》向玺诚文化传播提出解除事宜。
律师函中罗列了数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存在的隐患和不愉快。其中最为关键的是2004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所颁布的《
互联网
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管理
办法》(下简称39号文,于2004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39号文中已经明确指出,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必须取得广电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授权。仇懿杰认为,玺诚传播没有取得该许可证,该令的发布便使双方的合作产生了政策风险。据了解,玺诚传播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全部通过宽带网络运营并在合同中注明,而分众传媒在卖场的视频设备则是通过插入式CF卡播出广告,技术手段并不相同。
对此,玺诚传播方面表示,“这是一个独占合同,法院判决文上指出,合同本应当继续履行,是因为已经有了另一家公司(分众)来了,所以才具有不可履行性。”谈培初律师表示,“分众已经占了乐购的场地,并且它们已披露相关信息,即在招股说明书上表示分众进入乐购要花不一样的代价去获得合约。”
分众代理律师甘宪成指出:“玺诚传播称我们是不正当竞争,但事实上没有相应的法律证据可以提供。同时需要指出,玺诚和乐购的案子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现在外界已经将两案混淆起来。”甘律师还强调,“第一被告是在
美国
上市的公司,其在招股说明书上的措词并不能适用中国法庭。”甘同时指出,招股说明书上仅表示分众愿意承担合理的费用。
此案目前仍未产生判决结果,“事实上,竞争行为本身不容易规范。1376万元的索赔额度是我们根据广告刊例价在三年合同应有的收益率减去手续费所得出的,”谈律师表示,“可以说,索赔额度要远远小于应获的收益。”不过,来自知情人士的消息,与玺诚传播提前解除合约的目前并不仅限乐购一家,因为考虑到39号令的潜在政策风险,广东
华润
万家、新一佳等连锁卖场
超市
也均同玺诚传播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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