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已成为一种“ 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因而长期大行其道。 商业贿赂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车马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
2004年11月,全球最大的 通讯商之一 朗讯在沙特阿拉伯触犯《海外反腐败法》的丑闻被发现。朗讯被揭发向沙特阿拉伯电信部长行贿1500万到2500万美元的现金和 礼品。向该部长的行贿还包括为其在西雅图一家顶级癌症治疗中心支付高达200万美元的治疗白血病的费用,朗讯为此得到了沙特阿拉伯政府50亿美元的订单。据称,这也是朗讯在中国自揭丑闻的直接诱因。
2006年3月27日, 韩国检察机关证实,韩国最大的 汽车生产商现代汽车公司下属的一家企业 老板和一名高级财务官遭到逮捕,原因是这家企业通过一名中间人向政府官员提供“黑金”。检查机关称,格洛维斯公司总裁李柱恩和公司一名高级财务官当天被捕。
2006年5月,广州中山大学附属三院的肝炎病人集体发生药物中毒死亡,查出齐齐哈尔第二 制药厂生产假药,进而查出采购自江苏泰兴的原料是工业原料冒充药用原料等等。连带出全国查处齐二药假药和对齐齐哈尔地方药检部门涉嫌商业贿赂的检查。
2006年5月18日,浙江省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新闻发布会披露,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从 美国的朗讯事件到花旗,国人知道了 外企商业贿赂的来势汹汹,也知道了美国有个《海外反腐败法》,我们着实看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触角之长、威力之猛、动作之快。为何我们国家没有抢到发现罪案的先机?有人认为商业贿赂从一定程度上促进 经济发展,如何看待此观点?我国应当如何构建一个清净公正的市场环境?在立法方面需要注意什么?在法制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将如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企业如何能不向“潜规则”屈服?
市场经济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滋生了人们对财富的狂热;当这种狂热以一种病态的途径——商业贿赂来寻求解决并日渐被坊间所津津乐道而成为“荣耀”时,于是整个社会变得非常的浮躁和急功近利,人们也就此迷失在道德的天庭而越陷越深。当某一天我们突然醒悟时,社会已变得动荡不安和矛盾重重。
在 农业社会,人们追求的是一种温饱式的田园文化;在工业社会,人们崇尚的是技术的交流和发展,而在商业社会,人们变成了金钱的奴隶。当社会以财富来作为衡量一切价值的主要标准时,我们不知不觉陷入了自己所设的圈套。
政府以GDP来考核官员,企业以 利润来考核 CEO,主管以 销量来考核员工,社会的镁光灯以财富来聚焦企业, 福布斯富豪榜的排序,国民的自豪感以国与国之间GDP的排序而上下······,当人们自以为很聪明发明了市场经济这一法宝时,殊不知,单一价值体系的 市场竞争无异于梦魇。韩国现代的郑梦九、朗讯事件、伊拉克的石油换 食品计划等,商业贿赂已经渗透至社会的每个角落。
商业贿赂的泛滥,已经严重腐化了人们的道德观和 价值观。它使人们急功近利、不择手段,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径来获取非法的商业利益。久而久之,造成市场的扭曲,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机制失灵。技术进步停滞,产品质量下降,社会经济将陷入泥沼。
在中国,虽然我们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可以作为商业贿赂司法的部分依据,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而效果不佳。因为这需要清晰的法律界定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再者,法律实施的配套措施也必不可少,如财产申报制度、银行间大额款项流动的监控、整个社会电子支付系统的建立等,只有只样才能有效打击腐蚀社会肌体的商业贿赂犯罪。尤其对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阶段的中国,更是如此。
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打造自己的 核心竞争力,如先进技术的掌握、 新产品的开发、供应链的优化等,而不是投机取巧式的一味走“捷径”,到头来即使偶有得逞,但最终的下场却是企业受损,甚或当事人面临牢狱之灾。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如吸毒一样越陷越深,从此不思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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