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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虚假宣传!法院认定大中电器欺诈

2007-4-26   中国青年报  

  按商场提供的产品性能宣传单选购了“高性价比”的电视,之后却发现该电视实际性能远远低于宣传。认为被虚假宣传欺骗的消费者邰峰将大中电器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认定大中电器公司构成欺诈,判令退货并赔偿消费者彩电一倍的价款(即双倍赔偿)。

  消费者邰峰诉称,2005年4月,他到大中电器知春路店选购彩电,销售员拿出宣传彩页向其介绍彩电性能。在彩页显示的相同价位上,创维22LEA液晶彩电的主要规格参数比其他品牌高。随后邰峰花3949元购买了这台创维液晶彩电。彩电送达后,在仔细查阅说明书时,邰峰发现彩电的主要规格参数与宣传彩页上的相差甚远。邰峰认为,大中电器公司在彩页上故意夸大产品,诱骗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行为。他要求大中电器无条件退货,并赔偿彩电一倍价款。

  大中电器公司否认欺诈消费者,并称邰峰当时购买的型号是22LEATV。

  法院审理查明,邰峰向法院提交的“销售员介绍彩电性能的宣传彩页”中,只有型号22LEA创维平板液晶电视的介绍,没有22LEATV型号。经对比,该彩页对22LEA型号彩电的介绍与卖给邰峰的22LEATV型号彩电有区别。大中电器公司未举证证明22LEA型号与22LEATV型号同时存在,而邰峰提供的录音证明,创维电视客服介绍22LEA型号与22LEATV型号是同一型号,TV只是电视的含义。

  法院认为,大中电器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电视型号和相应功能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故判决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为邰峰退货,返还货款,并另支付电视价款一倍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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