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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装潢

2007-2-9   全球品牌网  

 商品装潢是为了说明或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对商品包装进行的装饰。

<补充>

商品装潢与商标两者同附一商品为同一商品服务,有时两者经常混为一体,极易混淆,二者的共同点是:都用于商品表现或包装上,对商品起一定的装饰作用。但是,商品装潢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商品装潢与商标相互区别的基本特征为:

(1)使用的目的不同
装潢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引起人们对商品的美感和需求欲望;
使用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即把不同企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
商标是表明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商品的标记。以示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

(2)专用性不同
商品装横是非专用的,亦无须注册,任何人都可根据市场和顾客的需要,随时加以变动或改进使。但有时商品装横的包装图案作为其商标依法注册,则该商品装潢又有商标性质、具有商标专用性,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专用来区别生产者或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商标一旦依法注册,商标所有者便取得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类的商标,否则即为侵权。

(3)表达的内容不同
装潢的立意在于介绍、渲染和美化商品内容,装潢的内容必须与商品的内容相一致;
商标表示的形式为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组合,并且须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必须使用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并行销于市场,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所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得更改。
在使用商品装潢时应注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第五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商品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以版权(即著作权)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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