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娃哈哈反击的杀手锏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A、达能与娃哈哈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批准属无效合同
当时商标局有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有几条规定
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证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二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六条: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正经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
从以上法规看,商标使用应有一下四项法定条件,一是要备案;二是要审查与公告;三是发现欺骗行为可以撤销;四是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有效期(十年)。
按照以上法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比准方才生效的,而这个合同连报都没有报,更谈不上批准了,因此根据法律条款,此合同当时就没有生效。
B、费用未付清,双方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D条规定:
(1)、商标转让费作价1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资本金进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向娃哈哈集团公司购买。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单独的一份合同。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的价格亦是1亿元。
从以上的定义上来看商标转让协议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两份不同性质的独立合同,目前合资公司仅付了1亿元。这1亿元价款到底是转让费还是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费呢?如果说是转让费,那么就是达能的商标使用费至今未付,该项合同的义务还未履行,而且娃哈哈还可以向合资公司追索使用费;如果是使用费,那么合资公司的转让费没有到位,又谈何转让?而且转让费未支付亦会造成合资合同出资的方式变更,需要双方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同业竞争问题
由于达能收购了一大批与娃哈哈合资公司有产品竞争的企业。同时达能在与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又兼职做了这些公司的董事长与董事,已严重地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同时又违反了中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和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规定,因此要求达能撤出与合资公司有产品竞争公司的投资,同时撤换这些有兼职行为的外籍董事,同时我们还将依法追究违法的外籍董事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3、利用舆论给达能施压
达能一直采取通过对我个人的攻击将其与娃哈哈的纠纷说成是我个人与其利益之争,实际上并非如其所言,娃哈哈的品牌尽管是本人与所有娃哈哈员工在广大 消费者的支持下创造出来的,但并不是我宗庆后的,亦不仅仅是娃哈哈员工的,而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是我们中国人民的品牌,我们与之抗衡是捍卫我们民族的利益。而且企业之间的纠纷与争端,在市场 经济时代应该由企业自行通过谈判或诉诸法律来解决,而达能却一再搬出大使、总领事来对我国政府施压,转而对我们施压亦是徒劳,在中国行商就要尊重中国的法律,不管压力多大,我们也将为捍卫娃哈哈的合法利益而战,为捍卫我们中华民族的利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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