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娃哈哈、 达能纠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对此事国内很多专家也分别作了不同观点的评说。有的说“没有 宗庆后的娃哈哈只是一个空壳”,还有的说“我支持 民族品牌,但绝不声援娃哈哈”,我觉得他们说的都有道理,但是要想知道结果就必须要了解内幕。
前日宗庆后召开了 媒体见面会,在见面会上宗庆后如将事件纠纷的真相公布于众:
一、纠纷的核心与焦点
实际上这件事很简单,就是一个要强买一个不肯卖,强卖的就想法讹诈你胁迫你卖。达能想要低价并购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51%的股份,全面控制整个娃哈哈, 娃哈哈不同意让其并购,于是达能以娃哈哈违反了所谓的“同业竞争”条款及“滥用娃哈哈 商标”为由,以诉诸 法律来胁迫娃哈哈将股权出售给他。而事实上娃哈哈并没有违约,所以不买他的帐;达能达不到目的后又采取对我本人进行一些莫须有的人身攻击,妄图逼我就范,然而却激起了熟知内情的娃哈哈员工与 经销商的强烈愤慨,将事情复杂化了。
二、关于所谓“同业竞争”的事实真相
1、达能认为我们非合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我们在合资合同当中承诺的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这一条款,与达能签约并承诺这一保证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有限公司、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 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投资公司,因此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违约不违约、同业竞争不竞争的问题。
2、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上面四家公司的关联公司(合同条款中并未将关联公司列在承诺条款之中)可追究同业竞争问题,实际上亦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实际上是为合资公司代加工,是被达能合资公司所许可的,如果他要赖账并不容易,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过合资公司 销售公司出售的。11年来,由达能委托的 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每年的审计报告的关联交易中将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名称、销售的金额清清楚楚进行了披露。如果未得到合资公司的许可,违法了,为什么你不及时提出来,有的生产甚至长达11年,即使你不承认曾经许可,在法律上达能亦是默许了这种行为。
3、真正违约的是达能。达能公司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 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元 利润。而达能又先后参股和控股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 乳业、 汇源果汁、 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 董事长或董事。他们利用合法的手段在我们的每次 董事会中均要求我们汇报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当前的市场形式分析及下一部的经营打算等 商业机密,回去后又在他们任董事长且由占了大故的我们的竞争对手公司指挥与我们竞争,这种赤裸裸的同业竞争极大地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 谈判过程中,达能公开承认了乐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广和为其关联交易,要求将这些公司并入娃哈哈,我们不要,达能承诺可在二年内将他们出售,亦证实了其已承认了首先违反了不搞同业竞争的规定。
三、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根据1993年公布的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更改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以上规定,转让商标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才能算真正的转让,而娃哈哈商标转让并未经过商标局批准,因此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所有。
四、娃哈哈没有滥用商标
1、1996年合资公司成立之初非合资公司就被允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6年2月26日合资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就授权外方副董事长代表合资公司与当时未与达能合资的娃哈哈五家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
2、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1999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条条款中规定“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娃哈哈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
3、范易谋亲自签署的第一号商标修正协议再次说明了娃哈哈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
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明确了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并列了一个27家与达能非合资企业的清单,同时也显示了今后还可允许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查看 代振 的所有文章 进入营销论坛与作者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