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重新核定自己的利益、风险和技术后,达成了共识。
(1)客观评价成果的预期收益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在判断“未来收益”方面是存在激烈矛盾的,一方往往过高估计未来的收益,而另一方常常过于强调限制因素,低估预期的回报,双方对“未来收益”的看法不一,往往会因双方各持己见而使契约失败。
要准确地判断未来收益是件不容易的事。运用激活式合同的第一步,就是充分尊重双方各自拥有的共同利益,将不同情况的处理以及应对加以约束,就可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达到双赢的目的。
比如纳米涂料案例中,双方进行技术转让的风险并没有减少,不确定因素也没有消除,但因为都对不确定风险进行了约束,结果令双方十分满意。
(2)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损害
商业谈判中充满了争持和分歧,这很正常。尤其在面对未来的预测行为时,这种分歧就更为突出。
我们应该这样理解分歧:所有商业谈判中的争持都是在不同立场上,对于未来可能出现情况的一种判断,每个谈判方各自对可能的问题进行利弊权衡;并且,分析得越多,对可能性了解越仔细,对双方的职责利益约束也就越清晰。
所以不应该急于认定存在分歧或者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而就此了事,而是应该鼓励对方将可能的判断明晰化,发生意外才能有对策或者预防,这样才能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损害,让我们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变得更灵活,并且避免无休止的费时费力的谈判、争辩和怀疑。
国家药监局在1999年下令对全国6000家 制药企业进行GMP认证,强制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未取得证书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取消批文批号。结果有2000多家企业因到时无法通过GMP认证而关闭,从而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如员工下岗和应收未收账目等。
如果运用了“激活式合同”、秉持双方公正有利的谈判原则可以这样解决这些后遗症:
一是政府可以把届时达不到GMP认证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批文批号回收保存一段时间,什么时候完成,什么时候核发,因为“许可”是一种国家资源;
二是可以采用国家投资或建立一个投资公司进行GMP统一认证,GMP企业除了支付投资利息外,投资公司还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 利润偿还投资;
三是以投资充当股份。
可惜国家药监部门坚持己见,只强调砍掉不能通过GMP认证企业有利的一面,而全然不管留下的善后处理问题,不仅造成企业的损失,也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3)对信息进行必要限定
在社会契约公正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拥有的一方总比另一方占有优势,这对合作谈判是十分有害的,常常导致谈判失败。
一些科技成果转让的 诈骗案和非法虚假交易案的发生都来源于对信息的隐匿,科技成果交易、二手 车市场、 证券市场和融资过程中都因信息不对称而容易产生诈骗。以北京的二手市场为例,2004年的月利润大约不到10%,原因就是中国的旧车市场提供的车辆有许多是拼装车、赃车和一些来路不明的车辆,旧车市场难以提供准确的车辆背景资料给用户;在价格不是特别低廉的情况下, 消费者宁愿购买新车。
对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可以应用激活式合同予以解决,也就是将信息可能导致的结果通过合同予以约束。比如一些公司采用“寄售”方法,一些想把车卖掉的人把信息传达给公司,公司找到买家后,再让 买卖双方直接见面,达成交易,公司只收取中介费。
(4)必须将“处罚”纳入激励体系
单纯的激励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并且,从广义激励的范畴来看,激励同时包括正激励和负激励,而负激励就是“处罚”。
项羽使用的“破釜沉舟”是中国历史最有名的一个激励案例:若项羽不断绝士兵的后路,士兵就不会拼死一战。在这个案例中,激励具有很强的推力和共责性,但项羽没有给予奖赏的拉力。而是不战即死的“处罚”,仅仅强调奖励的拉力是不够的。
因此,激励政策并不能简单地被看作是一种奖励,不应该忽视激励最有价值的一面——“处罚”。
在前面谈到的案例,我们说激励在罗德曼身上发挥了作用,是因为激励和处罚结合在一起,推动了激励的价值规律的实现。这同组织内部的销售契约一样,仅仅给 销售人员奖励是不行的,还必须给他们以处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与个人利益挂钩,这样才能保证目标达成。
激活式合同有六大优点:有效利用分歧、避免倾向性、平衡态势、消除欺诈、降低风险、激励作用,可以将双方坚持己见的僵局打破,从容地排除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使双方的分歧达成共识,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它不是能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主要适用于对各种可能的解释,对于已经明确的情况则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尽管激活式合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但在越来越变幻莫测的世界里,灵活的激活式合同很可能比刻板的传统合同更加理性而且风险性更小。
本文发表于《中国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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