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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再解读

2007-12-28   全球品牌网    张京宏 沈宗南
系列专题:
劳动合同法

绪言

  新的劳动合同法三天后就正式生效执行了。今天晚上在和朋友一起进行关于劳动合同法问题的brain storm的时候,就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问题企业角度存在的一些疑惑进行了剖析,有一些收获,现分享给读者,以共享之。

  在晚上讨论的过程中,得到了最新消息,说富士康集团在深圳和北京等地和公司的70万名员工共同学习研究劳动法,并当场和八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继麦当劳西门子之后中国企业界的另一次直接支持执行劳动法的行为,和华为等的处理方法形成了对比(参考:沈宗南、张京宏《劳动合同法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这里,笔者就企业方面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剖析。

  问题一:中国企业和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否具备成本承受力?

  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的立场是保护劳动者的,这一点不容回避,也不需要回避。强调的是,老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目的中的表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新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表述中则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说一个进步。

  至于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的成本,可以这么说,对一直规范用工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来说,其成本增加不了多少;但对一直不规范用工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来说,其违法的成本则是大幅度上升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只是就雇佣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企业的企业核心权益则有《公司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保护,本质上并没有增加多少企业的成本。

  违法的核心主要是两种表现方式,一是不签定劳动合同,二是签定了劳动合同但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对合法用工的企业来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否,并不影响。

  国外市场的发展也有案例可以参考。比如说新加坡,也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当时规范用工之后,有一些外资企业撤离了新加坡。但新加坡通过自己的管理环境的改善和对本土职工的培训,使外资企业最终出现了回流。另一典型是日本,在日本,企业员工基本是终身制,如果那个企业辞退了一个员工,将会形象和经营都受到影响。

  问题二:新劳动法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企业的枷锁?

  恰恰相反,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企业凝聚员工的一种必要措施。再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要求企业养员工,员工如果符合新劳动法规定的情况的,企业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规定了十三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企业是主动的,这不老的劳动法要进步多了。

  关于企业辞退员工手法中的工作调动问题。对一些高效的企业来说,基本是岗位对应制,根本无法对员工进行一些相应空间的调动,这种情况下,直接辞退员工就要支付N+1工资制,如果数量大或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话,其成本是上升比较大的。同时,管理成本也要相应上升,因为企业或用人单位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处理这些事情,而设立专门部门是需要成本和费用的。

  问题三:新劳动合同法着实施,是否限制了企业发展的活力?

  应当说,新劳动合同法的事实,是增加了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向心力。很简单的一个例子,为什么日本企业发展那么快,就是因为其文化背景及员工基本都有以公司为家的感觉。

  从长远看,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洗牌推进机。事实上在执行中,也存在许多空间和弹性。

结束语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中国企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铺开了一个平台。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也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各个企业和用人单位在规划人力资源战略体系和具体操作的时候,应当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进行恰当处理。

  以上几个方面,是笔者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为上海威贞实业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师,同时兼任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主要定位方向是企业管理和企业营销管理。联系电话:021-64557469、13918210296,电子邮件:westige.bos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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