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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

2008-2-15   全球品牌网    王思鲁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
 
【真实再现】
 
案例一:
 
2003年年中,投资杭州“西湖国贸大厦”的香港长宝公司资金链断裂,多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原董事长周某被捕,公司股东面临“清盘还债”。公司股东谭某、刘某无力承担巨大责任,自愿将两人所持有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外两名股东郑某(内地居民)、谢某(香港居民)。
 
随后,郑、谢两人将拿到的香港长宝公司的全部股权,一半由杭州诉讼追债单位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调解裁定出让,另一半以2500万人民币为对价,出让给杭州商人吴某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此后,吴继续开发杭州西湖国贸大厦。2004年底,该大楼主体工程完工,开始对外发售。
 
上述股权转让、出让行为,全部是香港公司内部股东间或香港公司与公司间的股权流转行为,均是在香港完成,且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认定具有“涉港公证文书效力”的香港大律师公证,均为合法行为。
 
2005年初,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突然介入,以涉嫌“职务侵占”立刑事案件先后抓捕郑、谢二人。另外,杭州商人吴某亦因“西湖国贸大厦”项目,被另案抓捕。此时,中国房地产价格开始进入“狂热飚升期”,位于杭州最佳黄金宝地的西湖国贸大厦,市值及背后隐藏的利益十分惊人。
 
2006年7月,浙江省公安厅以郑、谢二人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4日,绍兴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谢、郑两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两次延期开庭审理。截至2007年7月12日,案件已经四次退回补充侦查,郑、谢二人已被严重超期羁押,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也已超出法定审理期限,但是,绍兴市人民检院仍决定撤回起诉;当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院撤诉之后,被告人家属及律师多次要求将羁押期限早已届满的谢、郑等人释放,但均遭当地司法机关拒绝。
 
如今本案已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再次起诉,案件现仍处在绍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参见“2006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之香港谢X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辩护实录”http://www.baiduhopelawyer.com/xmzwqz.htm)
 
 
案例二:
 
1986年,陈锦洪看好装饰业,即萌生办装饰公司之念。但时处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私有经济普遍存有疑虑:《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尚未出台,私人投资筹建企业无法律保障。私人筹办企业的一般采取“挂靠”形式即企业由个人实际出资,乡镇、街道等出具出资证明(实际未出资),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以出具证明的机关为企业的被挂靠单位,企业按期向被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经原佛山市财贸办公室同意,陈锦洪出资20万开办的兴业装饰公司被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现已注销)名下,由该公司负责申报工商登记。
 
1993年4月,兴业集团公司已经拥有62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作出了超越行政职权的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突然撤掉了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1996年2月,又作出(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的副总经理职务。紧接着,又全部撤掉陈锦洪在兴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经理职务。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中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千万元,由此开始长达十余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轰动。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到了2003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佛山经委对陈锦洪的两个免职通知属违法行政,依法予以撤销,但对原告提出的1.7亿元巨额赔偿不予受理。陈锦洪对此不服,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组成13人的律师团,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参见“陈X洪诉X经委行政侵权‘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代理实录”http://www.baiduhopelawyer.com/om.htm)
 
以上两案均为笔者亲自办理过的案件。本为正常商业行为,却因操作不慎,导致身陷囹圄,超期羁押、四次补侦,至今仍能等来一纸判决,人身受限,悔恨不已;本为自己一手操办、苦心经营,到头来却只是为“他人为嫁衣”,对簿公堂,虽胜犹负,一生心血付诸东流。法律风险,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来说,犹如洪水猛兽。仅看上述两个案例,法律风险防范,其意义已经是不言而喻,而“扁鹊三兄弟”的故事更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刚刚发作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们的村子里才小有名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见的都是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因此名气响遍全国。”
 
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虽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是,事后补救,终究是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防范于未然,似乎更像是一句口号,真正有此意识的企业管理者在国内可谓“如数家珍”。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发展才是硬道理,企业总是想着如何去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并非总是直线,有可能是一条障碍最少的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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