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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2008-2-15   全球品牌网    王思鲁

【金玉良言】 律师的工作任务是什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帮坏人说话或者“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即使是立法存在应予弥补的漏洞,律师钻了空子,也是法治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法的基石!律师利用立法上的漏洞可以引起社会对立法完善的重视,这就推动了立法完善的进程,为法治的进一步健全添砖加瓦。大家都知道,在法治社会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应被规定为犯罪,如果立法上的漏洞仅仅是缺乏对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规制,律师利用这种立法漏洞,作了无罪辩护,那更是法治的要求。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此: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制度是伴随法治而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设置的。律师作为民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股力量,其宗旨是在刑事追诉这种民与官最白热化的抗争中,力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推动公正的实现。可以说,律师的辩护只要依法操作,胜了,是法治;败了,亦是法治。  
 
【金玉良言】 在一个人治味道仍很浓厚的社会,任何人都存在着被侵犯的危险,人人自卫并不过份,只不过你自己可能没意识到而已。一旦遇上冤屈,它所造成肉体上的特别是心灵上的创伤恐怕永远都无法抹去。我也发觉的确存在不少的冤案,一旦冤案加身,要洗脱罪名相当艰难。屡见不鲜的践踏人权的现象凸显了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当然,与一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有关。
 
主持人:据报道,在我们国家,国企中职务经济犯罪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金融系统,因而,有人说,国企是职务经济犯罪的重灾区。大家都知道,国企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大问题。我们有幸邀请到一位办过不少大案要案的“金牙大状”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来到这里给大家作一个《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专题报告。
 
开头语:
  
今天的专题为《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在进入专题前,我先向大家提个小小的请求:大家最好不要作笔记,这是一家之言,不代表权威;不用考试;不作笔记,更利于记忆、思考;很少涉及法律知识的介绍,我希望的是大家能从中得到一点启发,一些思路。还有,我很喜欢对话式的论坛,欢迎大家打断我的话,随时上台发言。
 
正如主持人所讲,在我国,国企中职务经济犯罪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金融系统。中国走向市场后,国企在传统的管理模式被打破新的管理模式又未成熟的特定时期,的确存在太多的真空地带、软基地带,加上在大气候的影响下,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说实在话,企业的犯罪现象不是中国特有的,它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据报道,在最近二年内全球有37%的企业备受犯罪困扰,在标榜为法治国家典范的美国也很普遍。只不过,在我国,除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普遍性外,还尽显出转轨时期的时代特征而已。我国政府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越来越重视遏制职务经济犯罪。相信大家注意到,近期,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9种,并创设了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的法律机制。国际社会在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方面的合作,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座各位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精英,对职务经济犯罪问题肯定有过深刻的思考。考虑到你们是高层次的交流对象,我将结合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考、从职业律师的角度,力求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与大家交流一些切身的体会,而不把时间放在一些四平八稳、面面俱到、不痛不痒的法律知识介绍上。
 
今天这个专题分四部分: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特殊成因分析;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危机化解。前两部分是本专题的基础,后两部分更多的是我对切身体会的总结,是本专题的重点。
 
大家看到这个专题的题目,肯定意识到这个专题会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比如,在大庭广众之下谈刑事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是不是教唆犯罪,挑战社会?其实,这完全是误解,必须先予澄清。
 
律师的任务是什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帮坏人说话或者“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即使是立法存在应予弥补的漏洞,律师钻了空子,也是法治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法的基石!律师利用立法上的漏洞可以引起社会对立法完善的重视,这就推动了立法完善的进程,为法治的进一步健全添砖加瓦。大家都知道,在法治社会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应被规定为犯罪,如果立法上的漏洞仅仅是缺乏对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规制,律师利用这种立法漏洞,作了无罪辩护,那更是法治的要求。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此: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制度是伴随法治而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设置的。律师作为民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股力量,其宗旨是在刑事追诉这种民与官最白热化的抗争中,力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推动公正的实现。可以说,律师的辩护只要依法操作,胜了,是法治;败了,亦是法治。
 
一、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我国1979年颁布了刑法,199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
 
在法律上,犯罪有行政犯和伦理犯的划分,伦理犯是指老百姓及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的犯罪,例如抢劫、强奸、杀人等,行政犯,老百姓并不认为其是犯罪,但由于政府硬性规定其为犯罪,如果人们触犯了这些规定就构成犯罪。对于行政犯意义上的罪名,很多人都不清楚,我们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士对于1997年刑法规定的这些罪名也比较陌生,都很难全部清楚有哪些罪、何种情况构成此罪及量刑幅度如何。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的100多个职务经济犯罪罪名中,可能触犯的主要罪名有近三十个。基于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8个罪。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A、犯罪对象须是公共财物。
 
B、关于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C、主体是个人,如果是单位,则追究个人责任。
 
(2)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主体是国有单位,即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B、 私分行为具有在广大职工中公开的特点,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开会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利益均沾,人人有份。几个人暗中私分构成贪污。
 
C、 总额10万以上。
 
(3)受贿罪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A、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B、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叫准受贿。
 
C、委派问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本罪。但前提是利用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D、约定问题。如,受贿当时双方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之后收受行贿者的财物。
 
E、个人非法占有,而非单位占有。如果是单位占有,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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